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。
消费者享有的权利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:
1.安全保障权。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2.知情权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3.选择权。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。
4.公平交易权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5.获得赔偿权。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6.成立维权组织权。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。
7.获得知识权。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
8.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。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,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。
9.监督权。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有权检举、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。
消费者如何维权
1.与商家沟通: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,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。
2.拨打12315投诉电话: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,问题得不到解决,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。
3.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。
4.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: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。
5.通过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。
联系电话: 025-855801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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